拐賣兒童罪與拐騙兒童罪目的有什麼不同?
一、拐賣兒童罪與拐騙兒童罪目的有什麼不同?
犯罪目的不同點在於,拐騙是為了收養,拐賣則是為了獲利。但是如果拐騙後進行出賣,則性質就應定為拐賣。拐賣的最高刑是死刑。如果拐騙兒童是為了作人質勒索錢財,則應定為侵犯財產罪中的綁架勒索罪,最高刑也可到死刑。
二、拐賣兒童罪的犯罪特徵是什麼?
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侵害了被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人格尊嚴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尊嚴密切相關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被害兒童被拐騙後,處於行為人控制之下,處於被欺騙、任其擺佈的境地,失去決定自己去向的身體自由權,行為人將被害兒童當作商品出賣,損害其做人的尊嚴。而且極易引起被害人家庭離散,有時甚至家破人亡,其社會危害性極大。
拐賣兒童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兒童罪。即使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實施完畢,仍應視為既遂。至於是否賣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此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並不是以出賣為目的,則可能構成其他犯罪,不構成拐賣兒童罪。但實踐中有的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是為了與被害人形成家庭關係,並不是為出賣,而收買後,由於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為人又將收買的兒童賣給他人,應以拐騙兒童罪處罰。實踐中,拐賣兒童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絕對排除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拐賣兒童的行為。如出於報復他人動機而實施拐賣兒童的行為。如果僅強調以營利為目的,就會漏掉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此類行為。
三、拐騙兒童罪的犯罪特徵是什麼?
1.犯罪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侵犯的對象是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拐騙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所謂拐騙,即指使用欺騙,引誘等方法將兒童弄走,使之脱離家庭和監護人.
3.在主觀方面是出於直接故意.犯罪的目的大多是為了收養,有的也可能是供自己使喚,奴役.
不管是拐賣兒童還是以拐騙兒童為目的,這兩種犯罪行為都應當進行嚴厲處罰,因為兩種行為的性質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性很大,破壞社會和諧,對兒童的人身權益造成極大的損害,所以在司法實務中,只要涉及拐賣或者是拐騙兒童,法院在量刑時一般都會從重處罰。
-
對於詐騙罪判多少年時間?
一、對於詐騙罪判多少年時間?詐騙罪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
-
故意殺人罪和過失殺人有什麼區別?
一、故意殺人罪和過失殺人有什麼區別?故意殺人罪和過失殺人有的區別是:1、主觀上不同故意殺人,即主觀上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後果或是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後果,而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過失殺人,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會造成被害人死...
-
犯罪既遂的成立標準是什麼?
一、犯罪既遂的成立標準是什麼?1、行為人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不應將過失犯罪、間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也稱之為犯罪既遂。我們將犯罪既遂視為與犯罪未完成形態相對應的概念而使用。過失犯罪、間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態,也就不應使用犯罪既遂這一概念,只...
-
暴力取證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一、暴力取證罪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一)主體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暴力取證是行為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利用職權進行的一種犯罪活動,構成這種主體要件的只能是有權辦理刑事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員。所謂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