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能起訴侵佔罪,侵佔罪怎麼打官司
通俗理解侵佔罪就是行為人將自己合法保管的財物據為己有,拒不歸還。侵佔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需要被害人自己去法院提起訴訟,公安機關一般不會偵查此類案;檢察院也不會提起訴訟。在實踐中誰能起訴侵佔罪?侵佔罪怎麼打官司?本文將一一為你解答。
一、誰能起訴侵佔罪
我國刑法第98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告訴才處理是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告訴。“根椐98條之規定,侵佔罪告訴的主體一般情形下是被害人,但是被害人因受到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的由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因而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是告訴的主體。
對於那些近親屬以外的人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告訴的,人民法院、人 民檢察院除非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而無法告訴之外不能受理,他們不是本罪告訴的主體,他們的這種“告訴”只不過是向司法機關反映有關案件情況,不能啟動訴訟。
二、侵佔罪怎麼打官司
刑法第270條第3款規定,對於侵佔罪告訴才處理。即國家司法機關對侵佔罪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只有被害人告訴的,司法機關才能開始追究侵佔罪行為人的刑事訴訟活動。因此,對侵佔罪的告訴問題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告訴的對象
被害人應向誰告訴侵佔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的規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被害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中任何一司法機關告訴的,都應視為已經告訴。
(二)侵佔罪的訴訟形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年23號)第一條的規定,侵佔案屬於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而不屬於公訴案件的範疇,因此,侵佔案件只能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並按自訴案件審理程序進行審理。
只有被害人自己去法院起訴,才能引起訴訟程序,追究侵佔人的刑事責任。但是自己起訴就意味着被害人需要熟悉整個刑事訴訟程序,掌握紮實的法律專業知識。這對生活中權利被侵犯的被害人來説非常困難,因此造成被害人根本沒辦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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