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貸人的錢是非法集資嗎?
一、 放貸人的錢是非法集資嗎?
並不一定屬於非法集資,如果借貸人後期可以及時還款的,那麼不存在違法行為,但只要是涉嫌非法集資就已經犯罪,不管是採用放貸還是其他任何的犯罪手段都要承擔法律責任。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的行為。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的行為。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非法集資的規定
第四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非法集資的具體情況,應當根據是否存在違法行為而定,如果放貸人的錢屬於非法集資而來的,那麼本身就已經構成了違法的行為,在進行放貸處理也是不合法的,需要追究相關刑事責任,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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