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的行為類型都有哪些
危險駕駛罪雖然是《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加的罪名,但在根據實際情況發生了變化,在《刑法修正案九》當中也作出了相應的修改、調整,其中就對此罪的具體行為類型作出了增加,那麼現在危險駕駛罪的行為類型都有哪些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危險駕駛罪的行為類型有哪些
危險駕駛罪的行為類型:追逐競駛、醉酒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危險駕駛罪如何認定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處:三個罪名既然都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處就是侵犯的客體為公共安全。
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間的區別。其區別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主觀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險駕駛罪在主觀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義上過失犯罪,主觀上只能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是故意,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觀上為過失。
2、在行為方式上不同。危險駕駛罪只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兩種行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實施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險性相當的危險行為。不應包括醉駕和追逐競駛的行為。
3、在是否要求出現危害結果上不同。危險駕駛罪是行為犯、情節犯,只要有醉駕或追逐競駛的行為且情節惡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實際的危害結果;交通肇事罪為結果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危險犯。
4、量刑上不同。比着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險駕駛罪是一種較輕的犯罪,因為畢竟沒有發生危害後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都要求造成嚴重的後果,由此帶來量刑上的差別。
除了之前的飆車和醉駕之外,還增加了兩種,分別是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和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若你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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