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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車超載超速構成危險駕駛罪的相關規定都有哪些?

一、校車超載超速構成危險駕駛罪的相關規定都有哪些

校車超載超速構成危險駕駛罪的相關規定都有哪些?

校車超載超速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規定主要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具體內容如下: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校車超載超速的其他處罰

(一)校車超載扣分標準

1、駕駛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記12分。

2、駕駛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到百分之二十的,記6分。

(二)校車超速扣分標準

1、駕駛校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記12分。

2、駕駛校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記9分。

3、駕駛校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未達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五十的,記6分。

4、駕駛校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十以上未達到百分之二十的,記1分。

(三)超速罰款的規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以上就是校車超載超速構成危險駕駛罪的相關規定,雖然孩子的安全國家的法律已經在進行方方面面的保障,但是還需要學校、家長和社會的共同配合和共同的監督才能為孩子構建起一道安全出行的保護傘。同時,要堅決避免租用黑車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