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立功行為有哪些類型?
一、犯罪的立功行為有哪些類型?
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和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及有關法律規定,確有立功表現是指服刑罪犯:
(1)揭發、檢舉監內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2)制止他犯逃跑、行兇、破壞等犯罪活動的;
(3)在生產、科研中有重大發明創造、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搶險救災中有突出表現的;
(6)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蹟的。具備以上條件之一的服刑罪犯,可以得到減刑。
此外,對被評為省級勞改積極分子的罪犯,可視為有立功表現。
二、司法解釋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後,在主動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的同時,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或者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線索,使案件得以偵破的行為,可視為立功。一般立功是犯罪分子到案後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等表現。
犯罪分子被司法判決後,在服刑期間,如果有立功表現的,可以由司法機關申請和認定進行適當的減刑,這是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需要注意的是,有關立功的情況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特殊情況下,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具有極端的惡劣性質的,是不可以適用於立功減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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