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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關於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一、刑法中關於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刑法中關於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50條規定: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導致甲類和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的;

(二)導致乙類、丙類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三)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四)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二、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構成行為有哪些?

1、罪體

主體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主體是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

行為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行為違反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至於具體行為,刑法並未明文列舉。因此,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確定本罪的具體行為。

客體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客體是傳染病菌種、毒種。

結果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結果是造成傳染菌種、毒種擴散,後果嚴重。這裏的擴散,是指傳染病菌種、毒種離開保藏、實驗、運輸的容器,進入其他範圍,在一定區域內傳播。後果嚴重,是指造成不特定多數的人體、動植物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損傷。

2、罪責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責任形式是過失。這裏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嚴重後果的主觀心理狀態。

綜合上面所説的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主體必須是從事實施或者是攜帶、運輸的人員;並且在傳染的過程中表現的是過失行為,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那麼就會構成刑事犯罪,法院在進行判決的時候也會按所造成的情節大小來進行處理,這樣才能讓違法者為自己的行為付出該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