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怎麼判
一、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怎麼判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是指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播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後果嚴重的行為。行為人必須是違反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的才能構成本罪。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處罰事由犯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而後果特別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後果特別嚴重,是指致使多人死亡或者殘疾的。
二、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關於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具體是國家的傳染病菌種、毒種管理制度。
本罪的對象是傳染病菌種、毒種。所謂傳染病毒種、菌種,根據《傳染病防治》第16條的規定,分為下列三類:
一類:鼠疫耶爾森氏菌、霍亂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
二類:希氏菌、炭疽菌、麻風桿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熱病毒、登革熱病毒;斑疹傷寒立克次體;
三類:腦膜炎雙球菌、鏈球菌、淋病雙球菌、結核桿菌、百日咳嗜血桿菌、白喉棒狀桿菌、沙門氏菌、志賀氏菌、破傷風梭狀桿菌;鈎端螺旋體、梅毒螺旋體;乙型腦炎病毒、脊髓灰質炎病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肋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風疹病毒。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後果嚴重的行為。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限於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而且只能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享有從事傳染病菌種、毒種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工作資格的單位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不具有從事傳染病菌種、毒種實驗、保藏、攜帶、運輸的資格,而擅自從事上述事務,因而引起菌種、毒種擴散的,不能以本罪論。單位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違反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的後果是出於過失的心理態度。至於行為人違反規定的行為本身當然是故意的,但由於行為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出於過失,所以本罪仍然屬於過失犯罪。
因此,犯本罪者,若是情況不嚴重,將會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情況嚴重的話,將會加重罪行,具體根據後果的嚴重程度。而本罪侵犯的主要是國家關於傳染病的相關管理制度,並且違反了衞生行政部門的規定,且後果比較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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