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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導致甲類和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的。

(二)導致乙類、丙類傳染病流行、暴發的。

(三)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四)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二、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一條 【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從事實驗、保藏、攜帶、運輸傳染病菌種、毒種的人員,違反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造成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辯護人範圍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四、傳染病菌種、毒種擴散罪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對傳染病菌種的研究本身是為了造福於人類,因此對於實驗室的工作人員來講,平時肯定不允許隨便把傳染病菌種帶出實驗室之外,運輸人員在運輸過程中也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否則造成傳染病擴散的話,會嚴重威脅人民羣眾的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