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關於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一、刑法中關於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立案規定是什麼?
《刑法》中並沒有關於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立案標準的規定,該罪名的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十八條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是指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傳染病防治監管職責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的;
2、導致乙類、丙類傳染病流行的;
3、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員死亡或者殘疾的;
4、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傳染病防治失職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傳染病,是指由於致病性微生物,如細菌、病毒、立克次體、寄生蟲等侵入,發生使人體健康受到某種損害以及危及生命的一種疾病,可以通過不同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傳播,造成人羣中傳染病的發生或者流行。
傳染病是危害嚴重的流行性疾病。忙染病的傳播或者流行,不僅嚴重危害人民的身體健康,而且會嚴重影響傳染病流行區人民的正常生產和生活。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而導致發生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就直接破壞了傳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而表現為從事傳染病研治工作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
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是指各級政府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傳染病防治工作的人員。各級政府領導傳染病防治工作、制定傳染病防治計劃並組織實施。具體職責是:組織開展預防傳染病的衞生健康教育;組織力量消滅病媒昆蟲、動物等;有計劃地建設改造公共衞生設施、創造改善公共衞生的條件;遇有傳染病暴發、流行,要組織力量補救,決定緊急措施的實施等,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也就是他應當知道自已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可能會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他憑藉着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行為人主觀上的過失是針對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而言,但並不排斥行為人對其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則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不是出於過失,而是出於故意,不僅預見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發生,那就不屬於本罪的犯罪行為,而構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若是在工作的過程之中不負責,那麼一旦此種不負責的行為導致了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那麼此種工作不認真的職員,就有可能涉嫌犯了傳染病防治失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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