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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冒名頂替罪,是否構成犯罪?

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冒名頂替罪,是否構成犯罪?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冒名頂替罪,是否構成犯罪?

構成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在司法機關追捕的過程中,行為人出於某種特殊原因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為自己為原犯罪人的行為的,構成包庇窩藏罪。

一般事故前提下,被頂替者-按肇事逃逸定性處理;頂替者按妨礙公務行為看待。重特大事故情況下,被頂替者-按肇事逃逸定性處理;頂替這按包庇罪、妨礙公務罪定性。

二、冒名頂替罪觸及的刑法罪名有哪些

冒名頂罪案件在刑事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時有發生,冒名頂替的有的是同車的證人,冒名頂替經常涉及到偽證罪以及包庇罪兩種罪名。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規定的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的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假證明,掩蓋其罪行,或者幫助其湮滅罪跡、隱匿、毀滅罪證,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

三、冒名頂替犯多大罪要判多久

要看冒名頂替做了什麼事,如果所作的事不違法,那麼只構成侵犯姓名權;如果所做的事違法,則按行為以真實身份承擔法律後果;如果冒他人之名是為了侵佔他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或其他合法權益,則以侵犯被冒名之人的權利承擔侵權責任。

區分兩罪的關鍵,一是從主體去區分,是否具有證人身份。每個刑事案件的證人是有限的,只限於在刑事訴訟活動前便了解案件情況的人,而不包括不瞭解案件情況,或者是在訴訟過程中通過訴訟活動才瞭解案件的人。二是從證明對象區分,證人故意作假證明針對的是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也即對案件的處理有重大影響的情節,換言之,對於決定是否構成犯罪、犯什麼罪以及量刑輕重有直接關係的情節,即犯罪情節與量刑情節,包括犯罪主體的情況,犯罪主觀方面的情況,犯罪客觀方面的情況及影響量刑的各種情況。

綜上所述,發生交通肇事罪,冒名頂替罪名是不允許的,那樣頂替者和肇事者都要承擔法律責任。交通肇事當事人如採取冒名頂替的做法,將需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更多的刑事責任,請大家要能夠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