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判斷數罪併罰還是從重處罰?
一、怎麼判斷數罪併罰還是從重處罰?
判斷數罪併罰還是從重處罰要從實際的違法事實上來認定的,一個犯罪行為的可以按照從重處罰,多個犯罪事實的可以數罪併罰處理。數罪併罰指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數罪,指一人犯幾個罪。數罪併罰是刑法中規定對一人犯數罪的情況下的一種量刑情節,對於數罪併罰的,分先減後並和先並後減兩種,要區分不同情況分別適用。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舉例説明:拐賣婦女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強姦婦女被判有期徒刑九年,介紹賣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該罪犯的數罪中總和刑期為十九年,決定執行的刑期為十九年以下,數罪中最高刑期為九年,該犯的實際執行期應為九年以上十九年以下酌情決定執行期。
二、數罪併罰的適用條件
1、必須是一人犯有數罪,包括單純的數罪、複雜的數罪,也包括單純罪和複雜罪。必須是司法上認定為數罪。
數罪併罰是刑法中規定對一人犯數罪的情況下的一種量刑情節,對於數罪併罰的,分先減後並和先並後減兩種,要區分不同情況分別適用。
2、數罪是在一定的期限內實施的。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包括:判決宣告前實施並被發現的數罪,刑罰執行期間發現判決宣告前實施的但偵查審判時沒有發現的漏罪,刑罰執行期間再犯的新罪三種情況。
判決宣告前或刑罰執行期間實施的但刑罰執行完畢後才被發現的罪,就不能再與已經執行完刑罰的罪實行並罰,如果沒過追訴時效,可以單獨追訴,如果過了追訴時效,就不能再追訴。
3、在對各罪分別定罪量刑的基礎上,依照一定的並罰原則和刑期計算方法,決定最終執行的刑罰。
對於數罪併罰的認定是需要基於上述不同的條件來進行處理的,但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就是不可以適用的,另外還需要區分從重處罰的適用情況,具體情況可以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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