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與擇一重罪處罰哪個更重
一、數罪併罰與擇一重罪處罰哪個更重?
1、數罪併罰和擇一重罪沒有可比性,是兩種不同的判罰方式。
2、擇一重罪處罰,是因為嫌疑人屬於想象競合和牽連犯,想象競合是指一個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的情況,牽連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與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分別初犯不同罪名的情況。
3、數罪併罰應當遵守以下三個條件:
1)必須一人犯有數罪。這是數罪併罰的前提條件,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不構成數罪,就談不上對數罪實行合併處罰。
2)一個人所犯的數罪,必須是指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未經處理的漏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過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只有這三種情況下的數罪,才能實行數罪併罰。
3)數罪併罰不是對犯罪分子數個罪簡單地加重處罰,而是先對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別定罪處罰,然後再根據數罪併罰原則,決定該犯罪分子應執行的刑罰。
二、數罪併罰的原則有哪些?
1、限制加重原則
限制加重原則中的限制,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總和刑期的限制,在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的時候,不得超過數罪的總和刑期。二是數罪併罰的法定最高限度的限制,即有期徒刑不得超過二十五年,拘役不得超過一年,管制不得超過三年。當總和刑期超過上述期限的時候,數罪併罰應當受其限制。
2、吸收原則
適用吸收原則的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
(1)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中有數個死刑或者最重刑為死刑的,採用吸收原則,僅執行一個死刑,而不得決定執行兩個以上的死刑或者其他主刑。
(2)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中有數個無期徒刑或者最重刑為無期徒刑的,採用吸收原則,僅執行一個無期徒刑,而不得決定執行兩個以上的無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
還有一個情形,就是附加刑也存在吸收原則。即當判處幾個沒收全部財產刑;或者判處沒收全部財產,又同時判處罰金刑的,只執行一個沒收財產。
3、併科原則
數罪併罰和擇一重罪處罰都得根據案情的實際情況來分析,就算犯罪嫌疑人有多種犯罪行為的,可犯罪嫌疑人能主動到公安機關供述自己的這些犯罪行為的,也應該被從輕處罰,擇一重罪處罰也是同樣的道理,從輕處罰的情節不會被忽略。
除了數罪併罰和擇一重罪處罰之間沒有什麼可比性之外,在擇一重罪處罰的這個問題上,比如在搶劫的過程中導致受害人輕傷的,肯定不會按照故意傷害罪定罪,是按照搶劫罪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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