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擇一重罪論處和數罪併罰規定是什麼?

一、擇一重罪論處和數罪併罰規定是什麼?

擇一重罪論處和數罪併罰規定是什麼?

擇一重罪論處和數罪併罰規定是數罪併罰是有多個犯罪行為,擇一重罪處罰是一個犯罪行為觸犯多種法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擇一重罪處罰”是指對想象競合犯和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就是從犯罪行為所觸犯的罪名中,就其中一個最重的罪名定罪和量刑,而不以數罪併罰。想象競合犯、牽連犯的本質為數罪,想象競合犯是—個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但在處理時擇一重罪處罰,從一重處斷;牽連犯的手段行為和結果行為、目的行為和原因行為分別觸犯了不同罪名,但在處理時作為一罪,擇一重罪處罰。

二、可能被數罪併罰的案件審理時間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在具體的刑法處罰的方式當中,是有很多特殊的情形的,比如説有擇一重罪處罰和數據並罰。擇一重罪處罰,主要是因為同一犯罪行為觸犯到不同的犯罪罪名法條,按照最重的法條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