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特殊自首要如何認定?
一、特殊自首要如何認定
1、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
2、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1)未掌握罪行
1、所謂"還未掌握",是指司法機關尚不知道犯罪發生,或者雖然知道犯罪發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誰以及雖有個別線索或證據使司法機關對某人產生懷疑,但還不足以據此將其確定為犯罪嫌疑人。
2、從訴訟的角度講,這裏的"還未掌握"實際上是指"沒有確實證據證明".在司法實踐中,根據司法機關掌握案件的線索和證據能否確定作案人可能犯某罪,是判斷罪行被掌握與否的重要標準。
3、"還未掌握"與"已經掌握"界限不清時,應當疑罪從輕,即認定為"還未掌握".
(2)已掌握罪行
1、"已掌握的罪行"必須是依照法律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
2、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的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是否屬於"罪行"必須經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判決認定。
3、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不予認定或宣告無罪的,儘管偵查機關和檢察機關已經掌握並作為涉嫌犯罪予以立案偵查和批捕起訴,也不屬於"已掌握的罪行".
二、特別自首與一般自首有哪些區別
特別自首與一般自首是自首的兩種類型劃分,都是可以寬大處理的量刑情節。兩者的區別主要如下:
1、適用對象不同。一般自首適用於人身自由未受到剝奪、存在投案條件的所有犯罪人;特別自首僅適用於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成立條件不同。一般自首的成立須同時具備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兩個條件;特別自首的成立須以上述適用對象的犯罪人主動供述其尚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為條件。
特別自首區別與一般自首,雖然都是屬於自首中的具體情形,不過在實際的要求上面還是有一些差異。其中對於特別自首,若是可以誠實的告訴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那此時可以酌情從輕作出處罰。而要是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這種情形就是應當從輕作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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