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自首要不要上法庭?
一、根據法律規定自首要不要上法庭?
根據法律規定自首要上法庭,我國法律規定自首和開庭審理並無直接關聯性。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刑法規定的自首制度適用於一切犯罪,其目的在於鼓勵犯罪人自動投案,悔過自新,不再繼續作案;同時也有利於案件的及時偵破與審判。自首可以分為一般自首與特別自首。
二、自首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一般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其成立條件是:
1、犯罪以後自動投案。
自動投案,一般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從而將自己置於司法機關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與裁判的行為。根據自首制度的立法精神與有關司法解釋,下列情形也應視為自動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的,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查詢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後逃跑,在通緝、追捕的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5)經查實犯罪嫌疑人確已準備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司法機關捕獲的;
(6)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
(7)司法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犯罪人的投案動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出於真心悔悟,有的是為了爭取寬大處理,有的是因為親友勸説,有的是由於潛逃後生活所迫。自動投案意味着犯罪人自己主動投案,但任何投案都必然基於一定的原因,不要將引起犯罪人投案的原因看成是犯罪人被迫的結果,不要因為出於爭取寬大處理或生活所迫的動機而否認投案的自動性。但是,下列情形不能視為自動投案:
(1)犯罪嫌疑人先投案交代罪行後,又潛逃的;
(2)以不署名或化名將非法所得寄給司法機關或報刊、雜誌社的。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如實”的實質是既不縮小也不擴大自己的罪行。
在認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2)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作為一般共同犯罪成員的犯罪人,如果要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必須交代自己所知的同案犯的罪行,否則對“自己的罪行”的供述不可能“如實”;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尤其是集團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如果要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必須交代整個共同犯罪的全部罪行,否則其對“自己的罪行”的供述也不可能“如實”。特別要注意的是,有的犯罪人出於掩護其他共犯人目的,有預謀地投案包攬共同犯罪的全部責任的,不能視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3)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自首實際上就是指犯罪嫌疑人一審在從事犯罪行為之後自動的投案,然後向相關的偵查機關如實坦白自己的罪行。在這種情況之下表明態度非常的積極,但是開庭審理這個環節的話,並不是跟自首有着一定的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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