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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自首如何判刑,自首如何認定?

重婚罪自首如何判刑,自首如何認定?

我們知道,構成重婚罪是要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但是如果構成重婚罪後,犯罪分子心生悔意,主動去公安機關交代了自己的罪行,這種情況下又該如何判刑了?關於重婚罪自首如何判刑,請看本站小編下文講解。

一、重婚罪自首如何判刑

我國《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什麼情況下構成自首

根據刑法第67條第1款之規定和有關司法結實,一般自首具有如下構成條件:

(一)自動投案

所謂自動投案,一般是指犯罪未被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尚未被司法機關查獲或被羣眾扭送,犯罪人主動將自己置於司法機關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與裁判的行為。對此,司法實踐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1、投案時間

關於自動投案的時限,既可以是犯罪事實被發覺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實被發覺之後,但不管怎樣應是在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或者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均已被發覺,犯罪人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經查實已準備去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都應當視為自動投案。顯然,投案時限的放寬,有利於犯罪人棄暗投明,作出積極的選擇。

2、投案意志

自動投案作為犯罪嫌疑人犯罪後實施的具有“自動性”的行為,是基於其自由意志選擇的結果。至於投案的動機則因人而異。有的出於真心悔改,爭取寬大處理;有的懾於法律威力,迫於走投無路等。無論出於何種動機,均不影響自動投案的成立。

3、投案對象

行為人必須向有關機關或者人員承認自己實施了特定犯罪。其投案對象既可以是負有偵查、起訴、審判職能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及其派出單位,如街道派出所、人民法庭等,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和其他有關負責人。投案對象的寬泛性為犯罪人自首的實現提供了便利的條件。

4、投案內容

投案內容表現為犯罪人必須自願置於有關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接受國家的審查和裁判。犯罪分子自動投案後,必須接受司法機關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能逃避,才能使自首成立。倘若犯罪人自動投案並供述罪行後又隱匿、脱逃,或者推翻供述,意圖逃避制裁的,或者委託他人代首而本人拒不到案的,都屬於拒不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為,不能構成自首。

以上四個方面必須同時具備,才能成立自動投案。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1、投案人供述的必須是犯罪事實

在司法實踐中,鑑於犯罪人因作案時間、地點、環境的特殊或因生理、心理上的原因,往往難以當即做出全面供述或準確供述,故只要求其能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即可。如果犯罪人只供述自己的次要的犯罪事實而回避主要犯罪事實,則不能視為自首。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須是自己的犯罪事實

即由自己實施,並由自己承擔刑事責任的罪行。當然,這裏既可以是投案人個人單獨實施,也可以是與他人共同實施,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數罪。

3、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必須如實

所謂如實,是指犯罪嫌疑人所首事實與所為事實相一致。

4、投案人供述犯罪事實必須主動

所謂主動,是指犯罪人出於自願,積極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其主動性體現其主觀惡性的減弱。

上述自動投案和主動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必不可少的條件。二者相輔相成,密不可分。

根據刑法第67條第2款之規定,特別自首則具有如下構成條件:

1、適用於特定對象,即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如實供述自己的其他罪行,即如實供述的罪行是犯罪人被採取強制措施或者服刑所依據的犯罪事實以外的其他罪行。

3、所供述的必須是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這是由余罪自首的案犯已經因某罪歸案待審或正在服刑的特殊情況所決定的。

因此,如果構成重婚罪後,犯罪分子主動投案自首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重婚罪的處罰規定來看,我們可以向法院申請緩刑。法院的判刑會生活有極大的影響,建議你通過本站網站委託你所在地的律師來幫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