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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劃車屬於尋釁滋事嗎

一、酒後劃車屬於尋釁滋事嗎

酒後劃車屬於尋釁滋事嗎

屬於,尋釁滋事是指具有責任年齡、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強拿硬要,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公共秩序,但情節尚不嚴重,還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

行為人故意蔑視社會道德、國家法紀、惹是生非、挑起事端、破壞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主觀上出於故意,尋求精神刺激,發泄對社會、道德、法紀的不滿和抗拒情緒,向社會公眾“挑戰”;侵害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時對公私財物和人身權利造成侵害,但侵害的對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財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尋釁滋事批捕後嚴重嗎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逮捕是最為嚴厲的刑事強制措施,尋釁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一般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