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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文物罪與倒賣文物罪具體有哪些不同點?

走私文物罪與倒賣文物罪具體有哪些不同點?

走私文物罪與倒賣文物罪,都屬於關係文物的犯罪行為,前者行為重點在於對文物的出口,後着重點是牟利為目的倒賣。走私文物罪與倒賣文物罪具體有哪些不同點?如何進行區別呢?本站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如下。

走私文物罪與倒賣文物罪的不同點

一、犯罪客體不同。走私文物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秩序,倒賣文物罪侵犯的是國家對文物的保護和管理秩序。

二、犯罪對象不同。走私文物罪的對象是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包括珍貴文物和其他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倒賣文物罪的對象是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根據《文物保護法》第51條的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下列文物:

1、國有文物,但是國家允許的除外;

2、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

3、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但是依法拆除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不屬於本法第二十條第四款規定的應由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除外;

4、來源不符合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文物。”第50條規定:“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收藏通過下列方式取得的文物:

(1)依法繼承或者接受贈與;

(2)從文物商店購買;

(3)從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購買;

(4)公民個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換或者依法轉讓;

(5)國家規定的其他合法方式。文物收藏單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收藏的前款文物可以依法流通。”

三、犯罪客觀方面不同。走私文物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倒賣文物罪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文物保護法規,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行為。

倒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是指以出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購、銷售、運輸、轉手買賣國家禁止經營的珍貴文物或一般文物。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無權從事文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上述經營業務,從中牟利;另一種是經營國家不允許自由買賣包括拍賣的文物。

四、犯罪主觀方面不同。走私文物罪不要求行為人具有特定的目的,倒賣文物罪要求行為人必須以牟利為目的。

從犯罪客體、犯罪對象、犯罪客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四個方面,介紹了走私文物罪與倒賣文物罪的不同點,希望能夠解決您在走私文物罪與倒賣文物罪方面的問題。走私文物罪與倒賣文物罪相關問題需要刑事辯護幫助的,可以聯繫我們本站的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