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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犯罪主體有哪些

一、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犯罪主體有哪些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犯罪主體有哪些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此外,按照有關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

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刑事處罰標準

(一)個人犯罪主體的法定量刑

根據《刑法》第153條的規定,對個人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量刑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税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税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單位犯罪主體的法定量刑

根據刑法第153條和最高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對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量刑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偷逃應繳税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七十五萬元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偷逃應繳税額在七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偷逃應繳税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其他情節

1.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税額處罰。在累計應繳税額時,應根據各次走私的貨物、物品的完税價格和走私行為發生時的税率分別計算然後相加。

2.武裝掩護走私的,按照《刑法》第151條第1款、第4款規定從重處罰。

3.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和妨害公務罪實行數罪併罰。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均以犯罪數額為主要判斷標準。該類案件的犯罪數額計算較為複雜和專業,公訴方因為自身立場和身份原因,往往不會仔細辨別其中的誤差,也不會主動將與被告人無關的數額剔除。從辯護經驗上來看,經常出現公訴方犯罪數額計算虛高的情況,有時甚至出現三四倍的虛高數額,若非辯護人及時介入,被告人將承擔過高的法律責任,處境十分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