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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有哪些走私方式?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有哪些走私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武器、彈藥、核材料、假幣、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淫穢物品、毒品以及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銀和其他貴重金屬以外的貨物、物品進出境,偷逃應繳納關税額5萬元以上的行為。  

本罪的走私行為包括以下方式:

(1)未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准,不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非法運輸、攜帶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税的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的。

(2)雖然通過設立海關的地點進出國(邊)境,但採取隱匿、偽裝、假報等欺騙手段,逃避海關監管、檢查,非法盜運、偷帶或者非法郵寄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税的貨物、物品的。

(3)未經國務院批准或者海關許可並補繳關税,擅自將批准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配裝、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部件、製成品、設備等保税貨物或者海關監管的其他貨物、進境的海外運輸工具等,非法在境內銷售牟利的。其中的“保税貨物”,是指經海關批准,未辦理納税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後應予復運出境的貨物。保税貨物包括通過加工貿易、補償貿易等方式進口的貨物,以及在保税倉庫、保税工廠、保税區或者免税商店內等儲存、加工、寄售的貨物。

(4)假借捐贈名義進口貨物、物品,或者未經海關許可並補繳關税,擅自將減税、免税進口捐贈貨物、物品或者其他特定減税、免税進口用於特定企業、特定地區、特定用途的貨物、物品,非法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5)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是指明知是走私行為人而向其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

(6)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內海”包括內河的入海口水域。

(7)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

標籤:貨物 走私 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