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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賣文物罪如何認定,怎麼界定倒賣文物罪

倒賣文物罪如何認定,怎麼界定倒賣文物罪

近幾年來,盜竊、盜掘、非法經營和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動很猖獗,不少文物被盜運出境或者流失、毀壞、使我國歷史文化遺產遭到無法估量的損失。為了保護歷史文化遺產,我國規定了倒賣文物罪,那麼實踐中倒賣文物罪如何認定呢?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倒賣文物罪怎麼樣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倒賣文物罪需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在我國的內海、領海倒賣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屬於本罪與走私文物罪的法條競合,應以走私文物罪定罪處罰。

(2)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倒賣給外國人,屬於本罪與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的法條競合,一般應定非法向外國人出售、一贈送珍貴文物罪,但情節特別嚴重的,應以倒賣文物罪定罪處罰。

(3)倒賣文物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方能構成本罪。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倒賣珍貴文物的;倒賣文物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倒賣文物數量較大或者次數較多的;造成文物流失難以返回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

(4)本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和單位,其中單位既可以是無文物經營權的,也可以是有文物經營權的。主觀方面須具有牟利的目的。至於行為人實際上牟利與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如何認定倒賣文物罪

行為人須有倒賣文物的行為,才會構成倒賣文物罪。此處,須注意兩點:

其一,須有倒賣文物的行為。所謂倒賣文物,是指違反國家文物管理法規,倒手買賣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行為,具體表現有二:

(1)無權經營文物的單位和個人擅自收購或者銷售文物;

(2)經國家批准的文物經營單位,超越經營範圍,經營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

其二,倒賣的對象限於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即根據文物保護法的規定,不允許個人和未經批准的單位非法經營的文物,包括一、二、三級珍貴文物與禁止經營的一般文物。倒賣不屬於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不構成本罪。

倒賣文物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方能構成本罪。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倒賣珍貴文物的;倒賣文物非法獲利數額較大的;倒賣文物數量較大或者次數較多的;造成文物流失難以返回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

在我國的內海、領海倒賣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屬於本罪與走私文物罪的法條競合,應以走私文物罪定罪處罰。

我國是文明古國,流傳下來的文物是很多的,實踐中有的人見財起意,不惜採取非法行為盜取國家的文物,但是很多人都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甚至是犯罪。其實法律中對此罪的處罰還是非常嚴厲的,最高處十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