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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複核程序流程怎樣規定?

一、死刑複核程序流程怎樣規定?

死刑複核程序流程怎樣規定?

死刑複核程序流程是: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准。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二、死刑複核後如何處理

死刑案件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複核以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不同的裁判。

高級人民法院複核後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重新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被告人可以上訴,人民檢察院可以抗訴。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而改判的判決,是終審的判決。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時,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但不影響對其他被告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執行;發現對其他被告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三、死刑複核程序的內容有哪些?

鑑於死刑複核程序的終極性,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對死刑複核案件做出了嚴格的規定,應當對原審裁判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訴訟程序進行全面審查。複核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查明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據以定罪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罪名是否準確,量刑(死刑、死緩)是否適當,程序是否合法;二是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決定並製作相應的司法文書,以核准正確的死刑判決、裁定,糾正不適當或錯誤的死刑判決、裁定。

(一)審查、核實原審法院判處死刑的案件事實。這一工作是核心的內容,主要審查以下幾個方面:

1、被告人的年齡,有無責任能力,是否正在懷孕的婦女;

2、原審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3、犯罪情節、後果以及危害程度;

4、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是否必須判處死刑,是否必須立即執行;

5、有無法定、酌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

6、其它應當審查的情況。

(二)製作複核審理報告。該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案件的由來和審理過程;

2、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情況;

3、案件的偵破情況;

4、原審判決要點和控辯雙方意見;

5、對事實和證據複核後的分析與認定;

6、合議庭評議一件、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意見。

對於死刑複核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還需要根據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具體情況下可以基於死刑判決的具體適用情況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