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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複核程序有什麼特點?

死刑複核程序有什麼特點?

死刑複核程序是刑事訴訟中的特別程序,是量身終審制度的例外,死刑複核程序有什麼特點?死刑複核程序適用於哪些案件?死刑複核程序怎麼啟動?本站小編在下文作了詳細介紹,詳情請看下文。

審理對象特定

這一程序只適用於判處死刑的案件,包括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經過死刑複核程序。沒有被判處死刑的案件無需經過這一程序。這種審理對象的特定性使死刑複核程序既不同於普通審判程序——一審和二審程序,也不同於另一種特殊審判程序——審判監督程序。

死刑複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終審程序

一般刑事案件經過第一審、第二審程序以後,判決就發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經過第一審、第二審程序以外,還必須經過死刑複核程序。只有經過複核並核准的死刑判決才發生法律效力。從這一意義上説,死刑複核程序是兩審終審制的一種例外。

所處的訴訟階段特殊

死刑複核程序的進行一般是在死刑判決作出之後,發生法律效力並交付執行之前。相比較而言,第一審程序、第二審程序審理時間是在起訴之後,二審判決之前;審判監督程序則是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後。

核准權具有專屬性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進行死刑複核的機關只有最高人民法院。而其他審判程序與此不同:一審案件任何級別的法院均可審判;二審案件中級以上的法院均可審判;再審案件原審以及原審以上的法院均可審判

程序啟動上具有自動性

第一審程序和第二審程序的啟動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則:只有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者自訴人提起自訴,人民法院才能啟動第一審程序;只有檢察機關提起抗訴或者被告人、自訴人提起上訴,人民法院才能啟動二審程序。而死刑複核程序的啟動既不需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或者抗訴,也不需要當事人提起自訴或上訴,只要二審法院審理完畢或者一審後經過法定的上訴期或抗訴期被告人沒有提出上訴、檢察院沒有提起抗訴,人民法院就應當自動將案件報送高級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報請複核方式特殊

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報請複核應當按照法院的組織系統逐級上報,不得越級報核。而審判監督程序可以越級申訴。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死刑複核程序的特點,死刑複核程序是為了保障刑事犯罪被告人的權益,在啟動上是自動啟動,只要擬判處死刑的,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要交由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擬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要交由最高人民法院複核。希望上述內容能夠對你有所幫助,謝謝瀏覽!

標籤:複核 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