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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複核案件的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一、死刑複核案件的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死刑複核案件的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死刑複核案件的處理流程具體如下:

1、提審被告人。

提審被告人是死刑複核程序的重要環節。提審被告人不僅有利於使其得到最後辯解的機會,而且有利於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發現和糾正錯判,切實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因此,提審被告人是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或核准死刑案件的必經程序。

2、審查核實案卷材料,簡稱為“閲卷”。

閲卷是非常重要的複核方式,通過全面審查案卷,可以發現原判認定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定性是否準確,法律手續是否完備,對被告人判處死刑是否正確,以便結合提審被告人對案件作出正確的處理。

審閲案卷應當全面審查以下內容:

(1)被告人的年齡,有無責任能力,是否正在懷孕的婦女;

(2)原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3)犯罪情節、後果及危害程度;

(4)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是否必須判處死刑,是否必須立即執行;

(5)有無法定、酌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

(6)其他應當審查的情況。

3、製作複核審理報告。

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對報請複核的死刑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後,合議庭應當進行評議並寫出複核審理報告。

複核審理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

(2)被告人和被害人簡況;

(3)案件的偵破情況;

(4)原判決要點和控辯雙方意見;

(5)對事實和證據複核後的分析和認定;

(6)合議庭評議意見和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意見;

(7)其他需要説明的問題。

二、與複核死刑有關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二百五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對於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五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在複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複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法院在審結案件之後,若是判處犯罪分子承擔死刑的處罰,那麼在量刑後,並不會立即就執行死刑,而是會先對死刑案件進行復核,在複核期間,需要審查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等的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