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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刑事和解的條件刑訴法的規定是什麼?

不適用刑事和解的條件刑訴法的規定是什麼?

刑事和解是我們國家比較特殊的一種制度,而且刑事和解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發揮着其獨特的作用。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和解對於大家來説可能並不是很陌生,但是刑事訴訟和解就不一樣了。那麼不適用刑事和解的條件刑訴法的規定是什麼?


一、採取刑事和解的條件

1、犯罪嫌疑人系自然人,並處於有效控制之中;

2、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屬實質一罪,並有明確的被害人;

3、案件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

4、犯罪嫌疑人認罪悔過,對基本事實沒有異議;

5、法定刑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情節輕微、危害不大。

二、適用刑事和解的範圍:

1、故意毀壞財物案、破壞生產經營案和輕傷害案;

2、妨害通訊自由案;

3、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4、因合法債務、經濟糾紛非法拘禁他人,沒有毆打、侮辱等情節的;

5、交通肇事案;

6、因生活無着而初次盜竊、詐騙的案件;

7、初犯、偶犯、在校學生、未成年人、七十週歲以上老年人以及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週歲嬰兒的婦女,預備犯、中止犯、防衞過當、避險過當以及親友、鄰里、同學、同事等糾紛引發的,屬於自訴範圍的案件。

不適用刑事和解的情形:

1、行為人繫累犯,或在服刑、緩刑、勞動教養和被採取強制措施期間故意犯罪的;

2、行為人多次犯罪的;

3、因尋釁滋事、聚眾鬥毆導致的,涉槍、持械、僱兇或受黑惡勢力操縱引發的案件;

4、其他不宜適用和解的刑事案件。

當事人可以採取下列方式自願進行和解:

1、雙方自行達成的和解;

2、在押犯罪嫌疑人委託其近親屬、律師或單位領導與被害人達成的和解;

3、人民調解委員會或其他基層組織主持下達成的和解;

4、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其他第三方主持下達成的和解;

5、交通肇事案件雙方當事人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而達成的和解。

在這裏首先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我國適用刑事和解的條件是哪些。其次就是當事人如果存在有些情況下也是不能夠和解的,比如説當事人多次犯罪或者存在鬥毆行為。最後還有就是採取和解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