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褻罪的證據包括什麼?
一、猥褻罪的證據包括什麼?
猥褻罪只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一直,強制侮辱婦女的行為。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證據包括:
1.物證、書證
2.證人證言
3.被害人陳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5.鑑定結論
6.勘驗、檢查筆錄
7.視聽材料
其中視聽材料又分:錄音資料、錄象資料、電再計算機儲存資料、運用專門技術設備得到的信息資料。
二、怎麼對猥褻罪進行處罰
1、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或者侮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當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猥褻行為不構成犯罪時,可以依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處罰:
1、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猥褻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關於猥褻罪的認定,一般從兩個方面來看:
(一)猥褻罪與一般猥褻
1、要將強制猥褻婦女兒童行為與非強制性猥褻婦女兒童行為區分開來,猥褻罪只針對以強制方法猥褻婦女兒童的行為,對於非強制性的猥褻婦女兒童行為不能視作犯罪。
2、並非任何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的行為都構成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猥褻罪對強制猥褻婦女兒童罪的構成雖然未規定“情節嚴重”之要件,但不能將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強制猥褻婦女兒童行為亦視作為犯罪。
3、猥褻行為不構成犯罪時,可以依據治安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處罰: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猥褻罪與侮辱罪的區別
1、對象情況不同:猥褻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婦女為對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婦女的行為,是針對特定的對象實施的。
2、目的動機不同:猥褻罪一般是出於鬧事取樂、尋求精神;而侮辱罪一般是出於個人恩怨、嫉妒或報復,目的是貶損特定婦女的人格和名譽。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我們時不時的能從電視網絡上看到一些犯了猥褻罪的犯罪分子,由於缺乏一些關鍵性的證據,沒有被判刑,但是這樣的行為無論是從道德上還是從法律上都是不被允許的,此時我們要在平時就注意瞭解相關的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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