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與否取決於什麼?
一、犯罪既遂與否取決於什麼?
取決於犯罪事實的認定情況,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種基本形態,學界關於犯罪既遂的標準存在着爭論。在司法上,應當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應當以“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齊備説”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在立法上,則應當從犯罪事實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發,以“犯罪目的實現刑事政策説”作為確立犯罪既遂形態的標準。
1、行為人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
2、行為人必須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3、行為人的行為齊備了某種犯罪的基本構成的全部要件。
二、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説
在以上三種觀點中,“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説”是通説:
(一)“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説”在概念表述上不盡科學、合理。
中國的犯罪構成理論同大陸法系的構成要件理論存在着體系上的差異。在大陸法系的刑法理論上,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是“一人一罪既遂”的典型形態,只有犯罪既遂形態才是完全具備了犯罪構成要件的形態,其他犯罪形態都不完全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而是符合修正了的犯罪構成要件,所以在大陸法系刑法學的語境下,説犯罪既遂的標準是“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説”,大抵是正確的。但是,在中國刑法學上確立犯罪既遂的“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説”標準,卻存在着諸多不科學、不合理之處。
在中國刑法學上,犯罪構成要件是行為成立犯罪的主客觀要件之和,認定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唯一標準就是行為是否具備法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所以,在中國刑法學上,任何一種犯罪形態都是行為已經成立犯罪之後對行為的發展狀態的一種法律評價,它們都齊備了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以“犯罪構成要件齊備説”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其言外之意就是犯罪未遂、中止、預備等未完成形態不具備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這是把是否齊備了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當成了區分犯罪完成形態與未完成形態的標準。但是,按照中國刑法學界的通説,是否具備犯罪構成要件是區分罪與非罪的標準,而不是區分犯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這種觀點顯然是把犯罪構成與犯罪形態放在同一層次進行討論,將犯罪成立與犯罪形態相混淆。
(二)“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齊備説”在認定犯罪既遂形態上並不優越於其他兩種學説。
不可否認,“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齊備説”更能夠準確地表述犯罪既遂的標準,但是從實質角度出發,我們發現“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齊備説”並不是一種比其他兩種學説更加優越的標準。
對於犯罪既遂的認定上,也是犯罪分子實施犯罪過程中的一種狀態,另外還存在犯罪未遂以及犯罪預備、犯罪中止等情況,不同的犯罪事實狀態其判罰的標準也是不一樣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由司法機關來進行認定和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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