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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既遂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一、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既遂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既遂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既遂量刑具體細分成立案情節、情節嚴重兩個標準:

1.達到立案標準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情節嚴重,是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數量較多的;多次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屢教不改的;既買賣又運輸核材料的;非法買賣、運輸的核材料被他人利用,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出於實施其他犯罪的目的,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的,等等。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二、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的客觀要件是什麼?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的行為。非法買賣核材料是指違反國家對核材料的管制規定,未經國關都門批准,以金錢或者實物作價,擅自購買或銷售核材料。非法買賣核材料具體有三種情況:

一是沒有經過國家有關門的批准而擅自購買或銷售核材料。

二是超出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種類而購買或銷售核材料。

三是超出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的數量購買或銷售核材料。

買賣包括購買與銷售兩種行為,行為人只要實施了購買與銷售兩種行為之一的,即為非法買賣核材料,並不要求行為人既實施了非法購買行為,又實施了非法銷售行為,才成立非法買賣核材料。

非法買賣核材料,既有以金錢為交換條件的非法買賣,也有以實物為交換條件的買賣;既有個人之間的非法買賣,也有單位之間的非法買賣;還有單位與個人之間的非法買賣。如果明知是走私進口的核材料而直接向走私人購買,或者明知是走私人購買核材料進行走私出口而賣給走私人核材料,或者在內海、領海收購、販賣核材料,沒有合法證明的,則不構成本罪,應以走私核材料罪論處

對於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的判決,顯然是需要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後果來進行處理的,對於造成了嚴重的後果的,如犯罪嫌疑人存在多次非法買賣危險物質罪的,是屬於從嚴處罰的情節,所面臨的判罰結果和量刑標準也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