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防衞過當的標準是什麼
一、認定防衞過當的標準是什麼
防衞過當是超過正當防衞必要限度的行為,認定防衞行為是否過當,必須認真地分析判斷其防衞行為是否具有防衞過當的特徵。
1、從不法侵害的強度方面來認定防衞過當。不法侵害的強度是一個綜合系統指標,既要分析不法侵害的手段、緩急、參加人數等,又要分析防衞的地點、手段、後果及主體的體力和心理態度。經過對比系統分析和綜合研究,如果認定防衞強度和不法侵害強度基本相當,那正當防衞不過當,而如果防衞強度明顯大於不法侵害強度,這種強度又不是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必須的,即是懸殊的或是完全多餘的,這就應認定為防衞過當,應負刑事責任。
2、從正當防衞的時間性上來認定防衞過當。正當防衞的時間性就是要求正當防衞人認清不法侵害的緊迫性,如果防衞人不立即採取防衞行為,就會造成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益遭到侵害。例如面對猝不及防的突然打擊,防衞人在倉促應被動戰的情況下,防衞意識和意志均在瞬間形成的,這就要對正當防衞必要限度採取較為寬鬆的認定,即防衞不過當。但是如果防衞人有時間採取其他強度小的措施就能制止這種不法侵害的,而沒有采取,造成侵害人重大傷亡的,應認定為防衞過當,該行為不能成為法定免責事由,應負刑事責任。
3、從正當防衞保護的法益性質來認定防衞過當。這是認定防衞過當最關鍵的因素和最重要的認定規則。正當防衞所保護的法益性質,決定着不法侵害行為的性質,從一定程度上決定着正當防衞的強度和時間上的緩急。為防止重大法益遭受不法侵害,例如我國刑法第20條規定的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急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的防衞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屬於正當防衞行為,不是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而對於一般輕微的法益遭到的不法侵害,即使防衞行為不能保護,也不能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傷亡。例如有人搶劫自己手裏的一斤蔬菜,就不能無限度的防衞造成侵害人重傷或死亡,這是由法律所保護的法益性質所決定的,否則就應認定為防衞過當。
二、防衞過當怎麼處罰
對於防衞過當的量刑,刑法典第20條第2款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至於在什麼情況下減輕處罰,什麼情況下免除處罰,刑法沒有明文規定。
對防衞過當的犯罪人,在處理時應當正確適用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款,依法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審判實踐看,對防衞過當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分別按照刑法典第235條和233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可以使用緩刑;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免除處罰。
對於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分別按照刑法典第234條和第232條規定的相應量刑幅度應當減輕處罰;如果具備緩刑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如果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應當免除處罰。
即使在防衞過當的情況下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按照法律中的規定,此時也是可以對防衞人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而不管是正當防衞還是防衞過當,其實都是針對不法侵害,若不是針對不法侵害而採取的防衞行為,那麼就有可能按照緊急避險來對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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