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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衞過當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防衞過當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防衞過當認定標準是什麼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防衞過當。具體來説:

(1)防衞人明知自己的防衞行為會明顯超過正當防衞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損害,為了達到正當防衞目的而放任這種重大損害發生的,是間接故意的防衞過當。

(2)防衞人知道自己的防衞行為可能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衞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但輕信這種重大損害不會發生,是過於自信過失的防衞過當。

(3)防衞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明顯超過了正當防衞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至發生重大損害的,是忽視大意的過失。

2、對於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於這些不法侵害行為性質嚴重,且強度大,情況緊急,因此,採取正當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所謂“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與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類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羣中實施爆炸犯罪等。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二、防衞過當適用的特殊原則

(一)總的原則要有利於提倡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對防衞過當行為不能苛求,因為他是在被迫的行為下產生的。在突如其來的侵襲下,被害者通常無法從容地分析判斷防衞手段是否適當,防衞人處境一般來説較危險,思想緊張,防衞強度和手段往往不能由防衞人任意選擇,再加之防衞的目的是為了保護 國家、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

(二)從寬處罰原則,刑法規定對防衞過當者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即從寬處罰,有着公正和公利的價值根基,從公正角度看,從寬處罰是由防衞過當行為的本質所決定的。防衞過當的本質是較輕的社會危害性。與正當防衞相比,防衞過當具有社會危害性,不可不罰;但是與純粹的犯罪相比,防衞過當的社會危害性屬於較輕,防衞過當人無明顯的主觀惡性,罪過程度相對較淺,且客觀上造成的損害是針對不法侵害人,而不法侵害人本身即有過錯,因此對防衞過當人不可重罰,另外,從功利角度看,刑法規定正當防衞的目的,是鼓勵公民反擊和制止不法侵害,而反擊和制止不法侵害難免會出現過當,如果從嚴處罰防衞過當者,無異於束縛公民的手腳,鼓勵犯罪,相反,從寬處罰極有利於正當防衞目的的實現。

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如果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或者是本人或者是他人的財產安全等權利造成損害而採取的制止的行為,如果對侵害人造成了損害的,那麼這是屬於正當防衞,如果正當防衞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並且造成了重大的損害,那麼就屬於防衞過當要負有刑事責任。

標籤:防衞過當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