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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一、非法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非法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非法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為及時、準確打擊經濟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其中,《立案追訴標準(二)》明確規定,非法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關於非法購買增值税發票的法律規定

第六十一條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税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税款被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二條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六條)]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三條 [非法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七條)]非法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四條 [非法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款)]非法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五條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款)]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六條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七條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六十八條 [非法出售發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四款)]非法出售普通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非法購買增值税發票的行為是違反國家發票管理法規非法購買增值税發票的行為,侵害了國家發票管理秩序,一般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二十五份以上或者數額達到十萬以上,即符合立案的標準,另外本罪與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屬於牽連關係,擇一重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