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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既遂量刑規定是什麼

一、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既遂量刑規定是什麼?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既遂量刑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發票罪】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税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税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税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税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二、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的數額認定標準是什麼?

1、虛開税款數額10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的税款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

(1)因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税款被騙取5萬元以上的;

(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2、虛開税款數額50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的税款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因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税款被騙取30萬元以上的;

(2)虛開的税款數額接近巨大並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3)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3、利用虛開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實際抵扣税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税100萬元以上的,屬於“騙取國家税款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國家税款損失50萬元以上並且在偵查終結前仍無法追回的,屬於“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利用虛開的增值税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税款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為“情節特別嚴重”。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的判刑問題是不能一概而論的,嫌疑人虛開的增值税發票數量越大,法律後果也越嚴重。此罪的罰金標準也不是固定的,罰金最少是2萬元以上,但情節特別嚴重的,就可能判處5萬元以上到50萬元以下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