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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拒絕軍事訂貨罪定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 戰時拒絕軍事訂貨罪定刑標準是怎樣的?

戰時拒絕軍事訂貨罪定刑標準是怎樣的?

戰時拒絕軍事訂貨罪定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條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戰時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51條第1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的要求承擔國防科研生產任務,接受國家軍事訂貨,提供符合質量標準的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但是,隨着新時期軍事戰略方針的確定,軍品質量與其生產任務訂貨量少,成本高,利潤低的矛盾日益突出。有些單位和個人出於經濟利益考慮,對軍品生產任務索價過高,達不到要求的拒絕接受訂貨;有的對已經簽訂合同的軍品生產任務,百般拖延交貨日期,有的已經嚴重貽誤部隊的使用,對國防利益造成潛在的威脅。

二、本罪的構成

1、罪體

行為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的行為是戰時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這裏的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是指具備按時完成訂貨任務的條件卻拒不接受訂貨或者故意延遲耽誤交付軍事訂貨。

時間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構成特定時間是戰時。

2、罪責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3、罪量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使用暴力抗拒軍事訂貨的;拒絕或者故意延誤重要軍事訂貨的;因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影響部隊完成作戰或者其他重要任務的等。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戰時拒絕軍事訂貨罪的具體量刑處理情況,相關事項的認定,還需要根據實際的涉案金額大小,以及戰時拒絕軍事訂貨是否造成了嚴重的軍事戰鬥任務失敗的行為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具體情況可以由法院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