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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構成要件

本罪主體僅限於單位。承擔刑事責任的是負有軍事訂貨義務的生產、銷售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如果不是出於故意,而是客觀上無法完成訂貨,沒有條件完成軍事訂貨,或是由於不可抗力及一些特殊困難,延誤訂貨的,不構成犯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部隊的作戰利益。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戰時拒絕或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軍事訂貨,是指部隊根據國防安全利益的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與行為人意欲達成或者已經達成的生產、供給某種國防建設物品合同的行為。軍事訂貨,既包括軍事衞星、航空器、坦克、火炮、汽車、裝甲車等武器裝備的訂貨,又包括供應軍隊作戰、訓練、施工、科研、後勤、醫療保障等軍用物資的訂貨,還包括用於軍事目的諸如各種建築物、場地、設備等軍事設施的訂貨等。總之,一切用於軍事需要生產、製造、承建、修配、運輸、貯存的物品,包括動產與不動產,都可屬於軍事訂貨的範疇。

所謂拒絕,是指拒不接受部隊向其要求的軍事訂貨,即不願意從事軍事訂貨的科研、設計、生產、供給、修配、運輸、承建等活動。所謂延誤,是指雖然接受了軍事訂貨,但卻延期耽誤,不按時交貨,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當然,構成本罪的拒絕、延誤行為必須是無正當理由。行為人如果具有正當理由而拒絕或者延誤訂貨的,自然不能構成本罪。所謂正當理由,是指客觀存在的自己不具備完成軍事訂貨條件的各種理由,如技術過不了關,人手確實不夠,遇有自然災害,發生意外事故致使停工停產等。如果具有完成生產訂貨的各種條件,卻以時間緊、原料、資金、設備、人力不足,技術達不到要求等為藉口而拒絕或消極怠工,故意製造事故而延誤訂貨的,即應視為本罪的拒絕和延誤。方式多種多樣,有的是拒絕、延誤生產、製作、加工、組裝各種軍事訂貨;有的是拒絕、延誤組織供應、提供軍事訂貨;還有的拒絕、延誤修配、維修、運輸、貯存、承建、設計、研究軍事訂貨等等。

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拒絕或延誤的;拒絕、延誤大量軍事訂貨的;因其行為造成諸如貽誤戰機,影響重大軍事任務完成,致使戰鬥、戰役失利,造成較大傷亡等後果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