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一、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量刑具體細分成哪些標準?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量刑標準,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1條第1款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第2款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成套制式服裝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銬、腳鐐、警用抓捕網、警用催淚噴射器、警燈、警報器單種或者合計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銜、警號、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標誌單種或者合計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號牌、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經營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構成有哪些?
(一)罪體: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行為是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這裏的非法生產,是指無生產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制造警用裝備,或者雖有權生產,但超過有關部門的訂貨數量製造警用裝備。非法買賣,是指無經營、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擅自銷售、購買警用裝備,或者有權銷售的單位或者個人,向無權購買者銷售。客體: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客體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這裏的制式服裝,是指國家專門為人民警察製作的服裝。車輛號牌,是指人民警察專用的車輛牌照。其他專用標誌,是指警章、警徵、警銜、警燈等便於公眾識別,而用來表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用於公安工作的場所、車輛等的外形標記。警械,是指人民警察在從事執行逮捕、拘留、押解以及值勤、巡邏、處理治安案件等警務時,依法使用的警用器具,包括警棍、警笛、手銬、警繩等。
(二)罪責: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警用裝備而非法生產、買賣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罪量: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多次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或者生產、買賣警用裝備數量較大的,經有關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購買拒不聽從的;影響惡劣的;非法生產、銷售的警用裝備用於違法犯罪造成嚴重後果的等。
對於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量刑,應當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判決處理。該罪侵犯的對象是人民警察車輛號牌、服裝等專用標誌和警械。該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的行為必須是故意的,即行為人明知是警用裝備卻仍然進行非法生產和買賣,否則不構成該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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