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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訊逼供罪的司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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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訊逼供罪的司法認定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司法實踐中,怎麼認定刑訊逼供罪中的“逼供”?

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7條的規定,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其中“逼供”意味着必須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某種供述(口供或者書面陳述),但使用肉刑或變相肉刑並不逼取供述的,不屬於刑訊逼供行為。非法對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予以拘禁,而不逼取供述的,只成立非法拘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