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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罪和強姦罪的區別有哪些?

一、猥褻罪和強姦罪的區別有哪些?

猥褻罪和強姦罪的區別有哪些?

猥褻罪與強姦罪的區別有:

(1)犯罪主體不同。

強姦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只有年滿14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方可構成其罪;而後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論男女均可構成其罪。年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自然人雖然能構成強姦罪,但不能構成後罪。

(2)有無姦淫的目的不同。

這是兩者區別的關鍵所在。強姦罪必須具有姦淫的目的,即其行為的意圖是與之發生性關係,並在此目的的支配下實施了有關行為。未實行的行為有的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構成未遂;有的則因為同情受害人而自動放棄姦淫行為,從而成立中止;

後罪則無姦淫的目的,其是通過以外的有關下流、淫穢的行為以興奮、滿足自己的畸形變態,或者通過侮辱婦女來填補精神空虛。即使沒有意志以外的原因阻礙,其也不會也不想與被猥褻者發生性關係。

(3)行為方式不同。

強姦罪的行為方式表現為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或者姦淫幼女的行為。其本質在於與受害人發生性關係;

後罪的行為則表現為強制猥褻,是指男女之間除性以外實施的所有淫穢、下流的行為。

(4)所侵害的客體不同。

強姦罪所侵害的客體為婦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和未滿14週歲幼女的身心健康;

後罪所侵害的客體則為婦女的人格尊嚴。

行為人首先出於猥褻婦女的故意後來又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或者在對婦女強姦後又實施了一些猥褻行為的,屬吸收犯,輕行為猥褻行為為重行為強姦行為所吸收,應當以強姦罪依法定罪處罰。

二、實施強姦罪的不同情況

1、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關係的行為。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如果出於殺人故意而採用暴力將其殺死後再進行姦屍的,應以故意殺人罪和侮辱屍體罪數罪併罰)。

2、暴力對婦女進行毆打與強制,使婦女不能抗拒;

3、對婦女進行威脅、恐嚇、實施精神上的強制或利用迷信恐嚇、教養關係、從屬關係、職權關係使婦女不敢抗拒;

4、除上述暴力、脅迫手段外使婦女不知反抗或無法反抗的手段,如利用醉酒、藥物使婦女意志模糊或喪失意志,趁婦女熟睡、重病、受傷不知抗拒或無力抗拒的狀態下姦淫。

5、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採取什麼手段,都應以強姦罪論處。

依據法律規定,強姦罪一般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犯強姦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猥褻罪是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意志,強制侮辱婦女的行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標籤:猥褻罪 強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