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與強制猥褻婦女罪的區別有哪些
一、強姦罪與強制猥褻婦女罪的區別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身體自由權和隱私權、名譽權。
強制猥褻婦女與強姦兩罪都是強行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客觀上都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與婦女發生性行為和猥褻婦女。具體表現形式上,兩罪有極其相似之處。但是兩罪存在較大的差異,兩罪的主要區別在於:
1、主觀故意內容不同:兩罪區別的關鍵是在於行為人是否有姦淫的意圖。強制猥褻婦女罪不具有強行姦淫的目的。強姦罪則以強行姦淫為目的。主觀上不同的故意和犯罪目的決定了兩罪在客觀上雖有相似性的性行為,但決不是完全相同的目的。前者是行為人以通過性器官接觸以外的其它性行為來達到性滿足的行為,是針對婦女實施的能夠使行為人或第三者受到性慾上的刺激、興奮、滿足的除性交以外的性行為。該罪在主觀上是直接故意,行為人通常表現出刺激或滿足行為人或第三者性慾的傾向,但不具有強行姦淫的目的。後者必須有通過性交來達到性滿足的故意。在強姦罪中,行為人可能有先行強制猥褻婦女的行為,必然要以語言或動作進一步流露出其強行姦淫婦女的目的,強行猥褻的行為必然要向強行性交行為發展,如果不出現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行為人必定實施並完成姦淫行為。這樣的案件只能以強姦罪論處。強制猥褻婦女罪中,行為人在強制猥褻行為後,有的也可能表現出進一步與婦女發生性關係的要求,但決不是強行發生性關係的意圖。這樣的案件,不能以強姦罪處。
2、客觀方面表現不完全相同:強制猥褻婦女罪是對婦女強行實施性交以外的猥褻行為,而強姦罪則是要求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
二、強制猥褻婦女罪的認定
1、侵犯的客體:是婦女的人格、名譽權利。
本罪的犯罪對象不包括不滿14週歲的幼女。猥褻不滿14週歲的幼女的,應以猥褻兒童罪處罰。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婦女處於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狀態而強制猥褻或者侮辱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通常是男性。
4、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但不是以姦淫為目的。
總體上,法律規定大致如此。真實生活中,法律規定總是顯得死板呆滯,因為真實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情勢相當複雜,不會是隻單單涉及一種法律關係。具體到案例中,如強姦罪、強制猥褻婦女罪中公訴時是否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否能提起精神損害賠償?這類犯罪損害大、影響惡劣,受害人面對傷害時往往難以説出口,進而導致犯罪嫌疑人逍遙法外。請廣大的受害者鼓起勇氣,勇於報案,讓公權力來收拾這幫人渣。如果還是不能克服心理障礙,可以選擇在能力範圍內聘請一名律師,由其代理處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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