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和猥褻罪的區別是什麼
一、強姦罪和猥褻罪的區別是什麼?
1、區別就在於是否強迫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
2、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或者故意與不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強姦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強制性交),是一種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使用暴力、威脅或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的一種行為。幾乎在所有的國家,強姦行為都屬於犯罪行為。
3、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
4、猥褻既可以發生在男女之間,也可以發也於同性之間,無論猥褻對象是婦女、兒童還是男性,都構成本條規定的犯罪。
5、猥褻他人,是指對他人的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等行為,不包括性交行為。但是對男性的猥褻是可以包括姦淫行為的。
6、猥褻罪是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擬修改的一個罪名,通過後,猥褻罪的對象將不再有性別限制。目前我國刑法中對於猥褻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婦女和不滿14歲的兒童。所謂猥褻,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實施的淫穢行為。猥褻罪只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違背男性 女性或者兒童的意志,強制猥褻或侮辱男性 女性或者兒童,並且情節嚴重構成犯罪。
二、猥褻罪判幾年?
犯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和猥褻兒童罪的,分兩檔刑進行處罰:
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侮辱婦女或者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聚眾,一般指3人或者3人以上。公共場所,是指人們可以自由進出的場所,如廣場、車站、碼頭、公共汽車站、電影院等。值得注意的是,在對犯猥褻兒童罪處罰時,要從重處罰,以體現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猥褻兒童罪,是指對不滿十四周歲兒童實施猥褻的行為。我國《刑法》第237條對於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和猥褻兒童罪的定罪量刑做出了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其實,猥褻與強姦的主要區別就是在與是否實質性的發生了性關係。如果與暴力威脅的方式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係,就構成了強姦。但是,猥褻和強姦在我國的刑法中,都是會從重處罰的。當然,強姦會比猥褻的罪名更重。尤其是對未成年的猥褻強姦,法律是決不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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