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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兒童罪與強姦幼女罪如何區分

一、猥褻兒童罪與強姦幼女罪如何區分?

猥褻兒童罪與強姦幼女罪如何區分

(一)有無姦淫的目的不同。前行為的目的在於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即與之發生性關係;後行為則無此目的,其是為了通過猥褻兒童來滿足、興奮自己的畸形、變態的性慾。

(二)行為的方式不同。前行為的方式為姦淫的行為,只能發生在異性之間;後行為幼女即與幼女發生性關係的方式則為除性關係以外的所有淫穢、下流行為、既可以發生在異性之間,也可以發生在同性之間。

(三)行為的主體不同。前行為的主體必為男子,後行為的主體既可以為男子也可以是女人;前行為的主體年滿14週歲即可構成犯罪,後行為的主體則要求年滿16週歲才能構成其罪。

(四)所侵害的對象不同。前行為所侵害的對象為未滿14週歲的幼女;後行為所侵害的對象則為未滿14週歲的兒童,既可以是女性兒童即幼女,又可以是男性兒童。行為人在姦淫幼女的前後,實施了摳摸幼女下身、要幼女為之玩弄、吸吮生殖等猥褻行為的,屬吸收犯,後行為被前行為所吸收,應以吸收行為即前行為構成的強姦罪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猥褻兒童罪的責任承擔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猥褻婦女的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依照上述規定,也就是説,行為人只有在“聚眾或者在公眾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時才將處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兩個法定加重處罰情節過於狹隘,遠不足以懲罰猥褻類犯罪分子。 如果仔細看一下《刑法》中對於強姦罪的量刑,就知道對於猥褻兒童罪的量刑規定不僅完善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犯強姦婦女罪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據司法解釋,強姦婦女罪中的情節特別嚴重,一般是指:強姦婦女手段殘酷的;強姦婦女多人或多次的;輪姦婦女的首要分子;因強姦婦女引起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以及其他嚴重後果的;在公共場所劫持並強姦婦女,在社會上造成很壞影響、極大危害的,等等。多次猥褻未滿16週歲的兒童或者猥褻多人,造成的身心傷害,絕不亞於姦淫幼女,後者的課刑要遠重於前者;而因猥褻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更應予以嚴懲。故建議參照強姦罪的法定加重處罰情節,將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作適當修改後納入猥褻兒童罪的第二款中,並曾設“對行為造成特別嚴重後果或者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的規定,以合乎刑法之“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綜合上面所説的,猥褻兒童罪與強姦幼女罪兩者的區別是特別大的,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根據兩者的條款來進行實施,但共同點都是以不合法的方式來傷害未成年人,從而導致未成年人的心理受到很大的傷害,所以,不同的方式所處理的方法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