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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刑法對破壞武器裝備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現行刑法對破壞武器裝備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現行刑法對破壞武器裝備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現行刑法對破壞武器裝備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 【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本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界限

本罪是一種比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危害大得多的犯罪。它的嚴重性不僅僅在於被破壞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財產價值,而是在於這種破壞行為能夠使武器裝備喪失其應有的效能,從而嚴重影響我軍的戰備和戰鬥能力。其主要區別是:

(1)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與武器裝備的使用能力相聯繫的軍事利益,而後者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本罪破壞的是特定對象,即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後者破壞的對象,是各種公私財物。據此,非軍職人員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以外的一般財物,如生活用品、辦公設備等,或者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局部,並不影響其使用的,應依故意毀壞財物論處。

對於破壞武器裝備的行為,一般是由於軍隊人員的操作失誤或者故意行為造成的犯罪事實,所以相關情況是需要對是否屬於過失行為導致的進行認定,如果是屬於過失行為的,那麼所需要認定的處罰標準也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