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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票據詐騙罪的判決標準是什麼?

一、金融票據詐騙罪的判決標準是什麼?

金融票據詐騙罪的判決標準是什麼?

金融票據詐騙罪的判決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 【票據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金融憑證詐騙罪】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金融票據詐騙罪的主要行為方式

金融票據詐騙罪是中國《刑法》規定的金融詐騙罪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其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其方式有:

①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②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③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

④簽發空頭支票或者用與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

⑤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

⑥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票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騙取財物。

對於犯罪分子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的行為,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判決處理的,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如涉及到鉅額的經濟財產情況的,或者造成了他人嚴重經濟損失的是可以從嚴進行判決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