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撫養人的生活費從何時計算?
被撫養人生活費是指侵權人向直接受害人生前或者致殘前撫養的人支付一定數額的費用。那麼,被撫養人的生活費從何時計算呢?下面,本站將通過一則案例為您介紹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起算時間。
[案情]
2012年12月19日11時50分,被告黃傑駕駛重廂式貨車沿新山工業園入園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至西側路口時,與右側非機動車道內行駛由黃俊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黃俊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2012年12月19日至2013年1月26日,原告黃俊在右江民族醫學院附屬醫院住院治療。2013年2月4日,田陽縣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黃傑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黃傑未對事故車輛投保交強險。
2013年4月22日,右江司法鑑定中心評定黃俊右肘關節功能喪失的傷殘等級為八級。2013年6月20日,原告黃俊向廣西田陽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黃傑賠償傷殘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13748元。
針對被撫養人生活問題,法院查明原告黃俊與妻子何香共同撫養兩個未成年女兒。大女兒黃晴生於1996年2月14日,小女兒黃靜生於2003年3月30日。黃晴、黃靜系農村户口。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如何確定被撫養人生活費計算基準點有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原告黃俊發生交通事故,受傷是一種事實行為,受害人在治療期間也是無勞動能力。因此,被撫養人生活費的基準點應從事故發生時,即從2012年12月19日開始計算。
第二種觀點認為。原告黃俊發生事故的傷殘賠償金是從定殘之日起開始計算,而殘疾是一個法律事實,只有經過傷殘鑑定,才能確定是否構成殘疾。因此,被撫養人生活費的基準點應從定殘之日,即2013年4月22日開始計算。
[分析]
田陽縣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採用了第二種觀點。
法院認為,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的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沒有明確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起算點,但第二十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是從定殘之日起開始計算。被撫養人生活費產生的前提是撫養人殘疾,而殘疾是一種法律事實,法律事實發生才是撫養費發生的基礎,傷殘鑑定是傷殘事實發生的法律手段。因此,即使在治療期間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也應以鑑定結論確定之日為基準日計算被撫養人生活費。本案中,黃俊傷殘鑑定結論確定的時間是2013年4月22日,則兩女兒的撫養費應從定殘之日起開始計算。大女兒1996年2月14日出生,定殘之日黃晴已滿17週歲,則被撫養年限為1年,即631.65元(4211元×1年÷2人×30%);小女兒2003年3月30日出生,之殘之日黃靜滿10歲,則被撫養年限為8年,即5053.2元(4211元×8年÷2人×3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的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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