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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詐騙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一、票據詐騙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票據詐騙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票據詐騙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 【票據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金融憑證詐騙罪】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票據詐騙罪的行為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對於本項行為,行為人是否明知所使用的匯票、本票、支票是偽造、變造的,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當然,要判斷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明知”,不是僅憑他個人的供述,重要的是要在全面分析整個案件的基礎上,綜合分析各方面的證據得出結論。行為人在實際上還要有使用行為,才構成犯罪,如果只是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沒有使用的,不構成犯罪。

2.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行為人是否明知其使用的匯票、本票、支票屬於作廢的票據,是區分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重要界限。這裏的“作廢”,是指根據法律和有關規定不能使用的票據,它既包括《票據法》中所説的“過期”的票據,也包括無效的以及被依法宣佈作廢的票據。

3.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

這裏所説的“冒用”,是指行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義,支配、使用、轉讓自己不具備支配權利的他人票據的行為。通常表現為以下幾種情況:行為人以非法手段,如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權人名義或者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而使用票據;將他人委託代為保管的或者撿收他人遺失的票據進行使用,騙取財物的行為。

4.簽發空頭支票或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

票據法對開立支票存款賬户,規定了明確的條件: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並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申請人必須存入一定的資金,有可靠的資信;申請人必須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鑑。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票據詐騙罪既遂的判刑標準,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是需要基於實際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對於詐騙的具體方式,還可以根據不同的情節惡劣程度來進行認定,法院在調查後進行合法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