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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騙取金融票證罪的判罪標準是什麼?

一、刑法騙取金融票證罪的判罪標準是什麼?

刑法騙取金融票證罪的判罪標準是什麼?

刑法騙取金融票證罪的判罪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之一 【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兑、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罪與非罪的界限

主要是看是否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重大損失”的標準尚有待於司法機關明確;“其他嚴重情節”,是指行為人採取的欺騙手段惡劣,或多次欺騙金融機構,或因採用欺騙手段受到處罰後又欺騙金融機構的等情形。對於雖然採用欺騙手段從銀行獲取貸款,但數額不大的,或者雖然數額較大但在案發前已經歸還了貸款或者在案發後立即歸還了貸款的,可以認為不屬於“其他嚴重情節”。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都可成為犯罪主體。在貸款詐騙罪之外,再新設騙取貸款、票據承兑、金融票證罪,主要是為了加大打擊騙取銀行貸款的行為力度。從行為特徵上看,本罪與貸款詐騙罪雖然都採用了欺騙手段,但本罪與貸款詐騙罪有一定區別:

一是本罪在主觀上不要求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貸款詐騙罪要求行為人必須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司法實踐中認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比較困難,致使社會上大量的騙取銀行貸款的行為難以被追究刑事法律責任。本罪的設立,降低了打擊騙取銀行貸款和信用行為的門檻,為保障銀行信貸資產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二是本罪的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而貸款詐騙罪的主體只是自然人。單位實施騙取貸款的行為,不能按照貸款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符合條件的也只能按照合同詐騙罪定罪。

三是兩罪的最高法定刑不同,本罪最高法定刑僅為七年有期徒刑,而貸款詐騙罪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

對於騙取金融票證的行為,是屬於經濟犯罪的一種形式,相關情況的認定,是需要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標準來進行辦理的,特別是對於有關情況的認定上,還需要由法院對涉案金額的大小,來進行合法的清單,並以此量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