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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藥罪應該如何認定明知

一、生產銷售假藥罪認定標準

銷售假藥罪應該如何認定明知

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重點在於確認犯罪對象是否為假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認定假藥的標準是:

(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構成以上標準就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既遂。

二、從事生產銷售假藥怎麼處罰

從事生產銷售假藥進行三天以下的有期徒刑的判決處罰,除此之外的話,它是有一個不同的方面規定的。

1、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生產、銷售假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3、生產、銷售假藥,致人死亡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單位犯本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處罰。

生產、銷售假藥罪為行為犯,而不再為結果犯,不需要足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後果即可定罪處罰。

違反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及為貫徹該法而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等法律、法規。上述法律和法規中就藥品成分、藥品標準、藥品生產工藝規程、藥品經營條件、藥品監督等藥品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內容作了明確規定。《刑法》第141條2款規定:“本條所稱假藥,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屬於假藥和按假藥處理的藥品、非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