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藥罪主觀明知如何認定的?
一、銷售假藥罪主觀明知如何認定的?
主觀是否明知,主要從以下方面予以審查判斷:
(1)犯罪嫌疑人的從業經歷、學歷、專業知識。
(2)銷售價格是否明顯低於市場價格;進貨渠道是否正當,有無合法手續;我國對藥品實行嚴格的審批、許可制度,如行為人從沒有合法手續的人員處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買,應當推定為其認識到假藥的可能性,主觀上系明知。
(3)銷售方式是否正常;從買賣藥品的交接方式、時間、地點分析,如是否在正規藥店進行銷售,是否在正常交易時間內銷售,如,夜間或小作坊地點交易,則反映出其對假藥的認知度。
(4)從藥品包裝、標籤、説明書等審查。
(5)有無批准文號、合法的經營執照及許可,是否盜用他人的批准文號,或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
此外,要注意審查案發現場的證據,並結合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言辭證據綜合判斷犯罪嫌疑人主觀上的明知。現場起獲的證據包括:現場勘查檢查筆錄、照片;查封、扣押假藥的實物證據及清單、照片;查封、扣押生產假藥的設備及清單、照片;與生產、銷售有關假藥相關的合同、銷售收據,交易賬目、郵寄單據等材料;相關的電子證據、視聽資料,如網絡聊天記錄、網絡支付憑證等。
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生產、銷售的假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一)含有超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二)不含所標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貽誤診治的;
(三)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的;
(四)缺乏所標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綜合上面所説的,銷售假藥罪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如果當事人不知是假藥是可以不構成犯罪的,因此在認定上就要從犯罪才的學歷,還有銷售的方式,銷售的價格等相關的方面來進行確定,如果是屬於明知而不承認的話,那麼是會加重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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