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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搶奪罪數額標準規定的是多少

瀋陽搶奪罪數額標準規定的是多少

搶奪罪是被歸為侵犯財產權一類當中的,而在對搶奪罪的犯罪分子進行處罰時,也要參考其具體搶奪所得的數額。那麼你知道搶奪罪數額標準是怎樣的嗎?這個數額標準是受各地經濟水平影響的,換言之不同的地區關於搶奪罪的數額標準規定不同。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其中瀋陽對搶奪罪數額標準的規定吧。

一、瀋陽搶奪罪數額標準規定的是多少

遼寧省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數額標準的通知

遼高法(2013)111號

各中級法院、各市(分)檢察院、各市、沈鐵、遼河、機場公安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結合本省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現對本省辦理搶奪刑事案件數額標準制定如下:

一、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二千元為起點。

二、搶奪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五萬元為起點。

三、搶奪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為起點。

本通知自2014年2月20日起執行。

二、對搶奪罪怎麼處罰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量刑】

搶奪公私財物價值1 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搶奪價值2 000元,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3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犯罪數額不足2000元的,基準刑為拘役、管制、罰金刑。

有故意犯罪前科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有期徒刑一年為基數,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個月,有數額的每增加17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一)搶奪殘疾人、老年人、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財物的;

(二)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三)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搶奪公私財物價值1萬元,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犯罪數額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搶奪公私財物價值8 000元以上並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每增加規定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搶奪公私財物價值5萬元,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的,刑期增加一年。

搶奪公私財物價值4萬元並具有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的,刑期增加六個月。

【緩刑適用但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跨縣、市流竄作案的;

(二)慣犯;

(三)未全部退贓的;

(四)未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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