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搶奪罪數額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搶奪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與搶劫罪不同的是,搶奪罪不能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而不同的地區由於經濟發展不同在搶奪罪數額標準上的規定也不太一樣。接下來,本站小編告訴你南京市關於搶奪罪的數額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南京搶奪罪數額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即:
(一)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萬元至8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20萬元至4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但是從該司法解釋的第二條規定中可以知道,如果搶奪具有下列情形的話,那此時,“數額較大”的標準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四)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
(五)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
(六)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七)在醫院搶奪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八)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九)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
(十)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二、如何認定搶奪罪?
構成搶奪罪的必要條件是: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數額不大,或者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不構成犯罪。同時,搶奪罪還需滿足以下四個要件:
1、搶奪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是否屬於被害人合法所有或者持有,在所不問。其侵害的對象是公私財物。這種財物必須具有能被搶走,能被移動的特點,故僅限於動產。
2、搶奪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乘人不備,公然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其特點是:一是必須是公然奪取。二是搶奪是一種強力行為,因為不實施強力奪取,就不能實現財物的非法轉移。
3、搶奪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即任何達到16週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為搶奪罪的主體。
4、搶奪罪的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並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
如果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諸如:為臨時急用而搶奪他人財物,用後歸還的;誤認他人之物為己物,或者有權取得之物,為排除已被他人佔有的障礙而公然索取的;債權人聲稱為抵債,扣押而公然奪取債務人財物的,等等,因都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能以搶奪罪定罪,只能作民事糾紛處理。
綜上可知,我國刑法對搶奪罪的處罰一般是按照犯罪的數額以及情節的嚴重程度來確定的。因此,在對搶奪罪的涉案數額進行認定的時候,一定要格外當心。對於當事人來説,儘早聘請律師進行辯護能夠最大限度的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利益。本站網站為您推薦你所在地區的專業律師,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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